(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严慧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木兰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严慧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武汉木兰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群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武,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申请人严慧子。委托代理人王斌。授权方式: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武汉市黄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武汉木兰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严慧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付清)。二、申请人严慧子不再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