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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李某甲以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李某乙未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乙支付李雨萌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抚养费12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中查明,李某甲并非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5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