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X元与被告王X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王*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马*元,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鞋店雇员。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元与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元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农历8月份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9月26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身体上、精神上长期折磨和实施家庭暴力,并长期限制原告自由离开家里。女儿王某某在哺乳期内,被告禁止原告喂养和照看,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被告王*强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生气,更没有打过原告。双方结婚后就住在原告娘家,原告在娘家居住时给大女儿喂奶睡着了,造成大女儿呛奶,后致使抢救无效死亡,大女儿的去世给被告精神上造成很大创伤,但并未过多责备原告。原告怀女儿王某某后,双方就回被告家居住,女儿王某某出生后因为孩子有病,原告不让孩子吃奶,后女儿一直由被告母亲喂养照顾。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女儿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8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曾2013年农历9月2日生育一女因其他原因死亡,后于2014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绍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