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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李粉粉、武立会、张天柱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李粉粉,武立会,张天柱,张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楼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粉粉,女,1970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武立会,男,1968年1月2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天柱,男,1956年11月2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菊花,女,1958年10月21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木楼信用社申请执行李粉粉、武立会、张天柱、张菊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经字第090XX号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粉粉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粉粉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