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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中医医院与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勤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中医医院,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勤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濉溪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世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精华,职务不详。被告:王勤兵,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子,该公司职工。原告濉溪县中医医院与被告王勤兵、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