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源祥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杨源祥,男,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上诉人杨源祥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源祥上诉称,上诉人就本案的事实已经向山阳县公安局反映,要求追究XX的刑事责任,但山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对此,上诉人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起诉向XX、雷家宝主张权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另外,原审法院审查时间过长,原裁定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源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称,XX和雷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使原告陷入错误,对原告实施民事欺诈,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按照杨源祥上述诉称内容,杨源祥与XX、雷家宝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虽然杨源祥提供了山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但该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是XX在山阳县没有犯罪事实,并不是说XX和雷家宝的行为没有犯罪嫌疑,所以杨源祥以山阳县公安局对XX决定不予立案,就认为法院应当按民事案件立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商南县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审查时间过长与是否符合民事立案条件没有关系,所以杨源祥要求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亦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