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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