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与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运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忠海、代伟伟、金乡县润祥农贸有限公司、石小朋、金乡县全利经贸有限公司、孙国通、金乡县司马纺织有限公司、邵怀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