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守明与蔡新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明,蔡新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杨守明。委托代理人陈曦。被告蔡新好。委托代理人王艺憬。原告杨守明诉被告蔡新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守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曦、被告蔡新好的委托代理人王艺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守明诉称,2014年6月,被告请求原告帮助其完成房屋拆迁补偿手续,并承诺支付原告10万元。并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出示借条一张,约定欠原告10万元。房屋拆迁手续完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还本付息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新好辩称,本案中房屋及宅基地的购买款项在2000年已经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在拆迁时,因需要弥补之前的合同瑕疵,原告以补办手续为名义,迫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是双方并不存在交易活动的持续,因此被告无需支付该笔款项。如若法庭认为欠条成立,那么实际的金额应当为8万元,不是10万元。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卖与被告,但未过户。后该房屋面临拆迁,需由原房主本人签字。经原、被告协商,并经原告父亲同意,被告再给付原告10万元,原告父亲配合办理拆迁手续。2014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杨守明100000元整,计壹拾万元整。今欠人:蔡新好。”2014年6月13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蔡新好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各自提供的欠条在案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完毕后,又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并以两张欠条的形式予以体现。该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拆迁事宜已结束,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给付原告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新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守明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守明负担450元,被告蔡新好负担18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武 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