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江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江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张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某镇。何某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春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