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开发区221号。法定代表人石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楼DX200室。法定代表人李福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静,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亚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公司)、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莉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亚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普天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奇亚物流公司诉称:2014年9月4日,奇亚物流公司驾驶员常玉虎驾驶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部碰撞同车道普天物流公司驾驶员韩福祥驾驶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常玉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受损、路产受损。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投保保险,故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449.30元。被告普天物流公司辩称:1、车辆定损系原告保险公司单方作出,未经过我公司及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参与核定,该车辆定损金额过高,我方不予认可。2、清障费仅提供票据,未提供清障作业单证明与受损车辆的关联性。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6时10分许,奇亚物流公司驾驶员常玉虎驾驶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四车道234.5公里处,车辆的前部碰撞同车道普天物流公司驾驶员韩福祥驾驶的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常玉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受损、路产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常玉虎、韩福祥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D×××××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车主系普天物流公司。其中沪D×××××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系奇亚物流公司。事故发生后,经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定损,定损合计260000元,残值作价56789元。发生清障费1770元,吊车费1500元、上路抢修费35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沪D×××××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因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责险,故应当由车主普天物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经保险公司定损,损失金额为203211元。上路抢修费350元、清障费1770元、吊车费1500元,均有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206831元,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承担2000元,由普天物流公司承担61449.30元(204832元×30%)。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二、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61449.3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付,由被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南京奇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员 何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卫军书 记 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