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华光申请执行周华东占有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光,周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光,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文盲,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成英,女,1944年6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文盲,农民。被执行人:周华东,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周华光申请执行周华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华东应将所占有的位于禄丰县恐龙山镇川街村委会槐花树村313号房屋的楼上两间返还给申请人周华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