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与熊甲、熊乙、熊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熊甲,熊乙,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被执行人熊甲,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乙,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第三人刘某某,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甲、熊乙、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甲、熊乙、熊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刘某某是熊某某的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刘某某为本院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甲、熊乙、熊某某、刘某某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相根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