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喜军与邵明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喜军,邵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邵喜军,男,200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举清,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明珠,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喜军与被执行人邵明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徽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标的2000元,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