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喜军与邵明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喜军,邵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邵喜军,男,200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举清,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明珠,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喜军与被执行人邵明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徽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日期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执行标的2000元,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