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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5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姚建龙与周升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龙,周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96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960号申请执行人姚建龙,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周升华,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姚建龙与被执行人周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升华目前去向不明,现有财产房屋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