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菲菲与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菲菲,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张菲菲,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任圣楠,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菲菲与被告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