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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保民种业有限公司、辽宁肥龙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保民种业有限公司,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林左旗保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崔建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法定代表人于静洪,董事长。上诉人巴林左旗保民种业有限公司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配车将货物运至巴林左旗林东镇上诉人处,所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巴林左旗林东镇,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仍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化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口头的购销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