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洪某某,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郭某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