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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思娟与封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娟,封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74号原告刘思娟,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封叶秀,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娟与被告封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原告预交,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