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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久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久盛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2106室。法定代表人童国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25号5栋9号商网。法定代表人吕仕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盛物流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679,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久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及执行费9,33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截至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5,328.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杰磊佳吊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7,729.4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员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