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付建华与常建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华,常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华。被执行人常建涛。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房产过户;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张邯生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