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赵某某,女,4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生活中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分居生活已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系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关系凭证,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生活,诉讼中原告不同意和好,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诉讼中原告不同意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松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