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炳秋、陈姿因与孙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炳秋,陈姿,孙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737号共和世家住宅小区5栋10楼。法定代表人陈辉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四明,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尚,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炳秋。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芬。委托代理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炳秋、陈姿因与被上诉人孙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8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周立文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