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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小年与王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年,王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年。被执行人王新明。本院在执行秦小年与王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秦小年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新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笫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