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小年与王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年,王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年。被执行人王新明。本院在执行秦小年与王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秦小年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新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笫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