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珊萍要求宣告罗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珊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余珊萍,女,1949年7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余珊萍要求宣告罗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玉英,女,1916年8月6日生,汉族。代理人余宁华(系罗玉英之子),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余珊萍系罗玉英的女儿,申请人余珊萍陈述:罗玉英由于年龄原因,身体各部分器官日渐衰退,患有老年痴呆、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多年,目前已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自身的思想和意愿,丧失了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基于罗玉英的现状,申请人申请宣告罗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玉英的女儿余珊萍、长子余耀华、次子余仲华、三子余宁华均同意余宁华为罗玉英的监护人,并在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锁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了由余宁华担任罗玉英监护人的协议。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对罗玉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罗玉英系阿尔滋海默病(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余宁华为罗玉英的监护人。本案鉴定费2520元,由申请人余珊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赵佳见习书记员 李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