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成刚与安徽仁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耿仁明、耿余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刚,安徽仁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耿仁明,耿余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吴成刚,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安徽仁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元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平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耿仁明,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元桥村合意组47号。被告:耿余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刚与被告安徽仁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耿仁明、耿余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刚于2015年5月4日与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刚撤回对被告安徽仁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耿仁明、耿余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50元,由原告吴成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汪 公 明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