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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玉明与朱作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明,朱作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周玉明,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小婷、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作齐,居民。原告周玉明与被告朱作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卫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明委托代理人田小婷、陈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作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明诉称,2014年1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没有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60000元。被告朱作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9日,被告朱作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周玉明借款60000元并立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周玉明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款6个月,到2014年7月9日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周玉明多次索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作齐向原告周玉明借款,其即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周玉明要求被告朱作齐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作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玉明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9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静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