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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艺霖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艺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艺霖。上诉人王艺霖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非所诉,将上诉人起诉不给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明显是枉法裁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上诉人王艺霖因经营的店铺遭受危害而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报警,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王艺霖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不给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是否应当出具受案回执,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王艺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