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磊与缪夕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缪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多才,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缪夕全,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石马村马苗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王磊申请执行缪夕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缪夕全在其父亲缪守贤名下银行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