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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磊与缪夕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缪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多才,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缪夕全,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石马村马苗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王磊申请执行缪夕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缪夕全在其父亲缪守贤名下银行存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