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阚书华与李金祖、孙殿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书华,李金祖,孙殿科,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01-1号原告阚书华,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城湖凌二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0********。被告李金祖。被告孙殿科(曾用名孙来运),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罗屯乡罗屯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0********。被告高军。原告阚书华与被告李金祖、孙殿科(孙来运)、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阚书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金祖名下位于鱼台县城观鱼小区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阚书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