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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志宏与尹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被执行人尹奇,曾用名尹旗,男。王志宏与尹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尹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志宏医疗费4583.69元、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5163.68元。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560元,由尹奇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共计25163.68元、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奇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6705.6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