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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建国、史小丰与上海丰骋建设有限公司、史寸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史建国。委托代理人谢永宏、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小丰,男,1974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12214631,汉族,溧阳市人,住上海市靖边路199弄35号303室。委托代理人李平、顾昱临,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6层6056室。法定代表人朱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寸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国诉以上被告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 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