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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余华美与兰泽润、尚国英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华美,兰泽润,尚国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华美,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泽润,男,汉族,1951年2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国英,女,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余华美因与被申请人兰泽润、尚国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华美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余华美应依法分割兰江鹏去世所留价值三万元商品鞋遗产。(二)家具属于兰江鹏遗产,再审申请人余华美应依法分割。(三)在一审中,兰江鹏的遗产未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四)胡宗超归还的1500元借款已由余华美交给了二位被申请人。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余华美要求分割兰江鹏去世所留三万元商品鞋的问题。由���余华美在一、二审中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主张鞋子的具体数量及鞋子的价值,故二审法院认定余华美要求进行分割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二)由于余华美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的家具属于兰江鹏的遗产,故余华美要求分割家具的主张不能成立。(三)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组织余华美、兰泽润、尚国英到涉案房屋处就余华美诉讼的财物进行了清点,并就现场存在的物品当场进行了分割。一审法院通过此调解方式分割现有遗产范围内的物品并无不当。(四)余华美主张其已将收取的案涉1500元交给兰泽润、尚国英,并申请了证人作证。但仅凭该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于余华美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兰泽润、尚国英持有案涉1500元借款,故余华美要求对该1500元进行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余华美的再��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华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爱民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