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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晓莉申请执行殷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莉,殷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梁晓莉,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殷长建,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梁晓莉申请执行殷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殷长建欠原告梁晓莉借款24000元整,被告殷长建保证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梁晓莉欠款15000元。剩余欠款9000元被告殷长建保证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给原告梁晓莉,上述还款有任何一期逾期可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纷。被执行人殷长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晓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长建名下银行存款2453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