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荆士敏与赵胜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士敏,赵胜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荆士敏,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赵胜亲,男,汉族,1969年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诉称:被告赵胜亲系个体建筑工头,原告从2013起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在被告处务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共计509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胜亲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工资款50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士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