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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融森担保公司与畅佑达公司、谢成荣、黄雪峰、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畅佑达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谢成荣,黄雪峰,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湖北辉恒包装有限公司,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33-2号原告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融森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15楼。法定代表人谢远忠,融森担保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畅佑达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下称畅佑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红星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谢成荣,畅佑达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成荣,女被告黄雪峰,男,被告冯道朋,男,被告丁玉凤,女,被告闫平,男,被告杨仕妃,女,被告王静丽,女,被告湖北辉恒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辉恒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闫平,辉恒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熙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法定代表人闫平,盛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森担保公司与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成荣、黄雪峰、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森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谢成荣、黄雪峰、冯道朋、丁玉凤、闫平、杨仕妃、王静丽、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33-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畅佑达公司、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由于案件尚未审结,2015年4月29日,原告融森担保公司提出续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融森担保公司申请继续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畅佑达公司、辉恒公司、盛熙房地产公司价值7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杨斌福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