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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仲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62号原告仲某某,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前阳村,身份证号222303196909085823。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前阳村,身份证号222303196612155616。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