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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隋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隋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隋彦峰,男。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隋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隋彦峰除名称、性别外,其它信息不全,属于被告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胜华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兰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二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