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隋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隋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隋彦峰,男。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隋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隋彦峰除名称、性别外,其它信息不全,属于被告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胜华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兰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二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