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方玉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玉,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方玉,男。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继高。委托代理人:宛新生。被告:俞金方,男。本院在审理李方玉诉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