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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方玉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玉,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方玉,男。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继高。委托代理人:宛新生。被告:俞金方,男。本院在审理李方玉诉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