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强与梅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369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803-7。关于吴江与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