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范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