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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涛与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韩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镇王和村委韩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家威,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涛与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涛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