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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窜至本市城中区五一路中国移动美达分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店内展示柜上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估价,该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819元;2、2O14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窜至本市鱼峰路银泰城苹果专卖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两个待售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盗走。经估价,该两个电源适��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62.86元;3、2014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窜至本市城中区解放南路97号华侨大厦一楼13号苹果专卖店,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店内一个苹果牌鼠标盗走。经估价,该苹果牌鼠标价值人民币488元。2014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覃某处缴获白色无线鼠标一个。随后从其住处查获白色电源适配器一个,并从黄某某处扣押了苹果牌笔记本电源适配器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现以上物品均已经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另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覃某将涉案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销赃给黄某某。因黄某某已将该笔记本电脑进行注册,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覃某与被害人袁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赔偿袁某人民币13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覃某在涉案的��国移动美达分店被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2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张某、朱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亦如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盗窃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袁某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二份。审判员  杨黔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慧妮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