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筑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筑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李金城,男,住高安市。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谢诺,男,住高安市。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胡海波,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吴林祥,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省筑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向农,该公司执行董事。追加被执行人朱敏,女,身份证号码3622041********,住高安市xx路**号,系胡向农之妻。追加被执行人刘凤鸣,男,身份证号码362222********,住桥南路xxx幢xx单元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金公司、被执行人胡向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追加被执行人李金城、谢诺、胡海波、吴林祥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异议人称,筑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注册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四异议人是依法合法经营,法院追加四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该裁定。法院查明,2009年7月15日筑金公司成立时,四股东按公司章程认缴全部注册资金,2009年7月16日,吴林祥投资40万元,谢诺投资40万元,李金城投资40万元,胡海波投资80万元,合计200万元,转入筑金公司基本账户建行高安市支行36×××82账户内,该注册资金查验后,2009年7月21日该注册资金分三次即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以转账支取、支付货款的形式全部转出。此后筑金公司无任何可供日常经营业务的开支资金,至此该公司实际已经成为空壳公司。2011年8月29日、2012年6月25日谢诺、胡海波等人几次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胡向农、孙素娟等人,该转让是空壳公司的虚拟转让。2011年11月10日筑金公司被注销,且该公司从成立起至注销时从未交纳税款等。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筑金公司应提供其依法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关票据。本院认为,筑金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全部以非正常经营业务项目转出,该行为属抽逃注册资金,且筑金公司已无任何财产清偿乐亿公司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左功雄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