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宝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志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宝,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宝,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住扶余县。被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文宝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欠原告款35500元,并自2013年4月15日(即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偿清债务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4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