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传邦,陈宏与陈土毅相邻通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邦,陈宏,陈土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5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邦,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宏(曾用名陈达文),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土毅,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诉人张传邦、陈宏与被申诉人陈土毅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茂中法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传邦、陈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40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好审 判 员 罗 蕊代理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伟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