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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成,王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华,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东桥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东桥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887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金成。被申请人王晓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4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1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成、王晓强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一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成、王晓强银行存款1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