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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洁与路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被告路某,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