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洪山与郭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山,郭召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姜洪山。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周宏森。被告郭召福。原告姜洪山与被告郭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洪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召福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山撤回对被告郭召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姜洪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初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