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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想林申请被执行人曹成铜、魏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想林,曹成铜,魏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孙想林,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罗加,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琪莹,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成铜,湖南省澧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魏平华,湖南省澧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想林申请被执行人曹成铜、魏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规定如下:依法扣留并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曹成铜在勐龙镇景龙村委会景乃村民小组的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