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蒋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以双方庭外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穗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