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蒋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以双方庭外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穗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